(2015)鲁民提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昌斌与王志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杰,刘昌斌,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4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杰。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维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昌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文平,大队长。再审申请人王志杰因与被申请人刘昌斌、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志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