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要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符海林、李少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符海林,李少媚,李健田,符海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负责人:梁美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符海林,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李少媚,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李健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符海坚,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符海林、李少媚、李健田、符海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52737.62元及逾期利息。但没有依时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要法执字第5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培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