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2591-1号原告刘秀英。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世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英诉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长江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