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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马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