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马某,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