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市刑执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罪犯袁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2039号罪犯袁辉,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袁辉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5月、2015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袁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明 芹人民陪审员 陈 兰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志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