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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珏娴与丁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12号原告邓珏娴,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丁春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珏娴与被告丁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丁春明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邓珏娴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XX幢XXX室房产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珏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丁春明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邓珏娴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X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志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施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