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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与唐捷燕 、秦敏钢、 孙晓鹏、 孙光磊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唐捷燕,秦敏钢,孙晓鹏,孙光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辖初字第672号原告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大厦2-80室。被告唐捷燕,女,汉族,1971年3月19日生,住所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由四村**号。被告秦敏钢,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孙晓鹏,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住所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水南村**号。被告孙光磊,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生,住所莱州市三城港路街道朱由一村572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凤凰资本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捷燕等四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捷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烟台莱州市,崂山区法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烟台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居间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还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信用评估与融资管理咨询服务同》和《个人借款合同》均约定,如协商不成,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在崂山区,崂山区与该争议有实际联系,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唐捷燕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捷燕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唐捷燕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