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9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梓桐村15组。法定代表人李跃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担保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晋东新城顺畅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继福。关于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大邑县施工修建的建华二期项目工程款、银行存款、琥珀名城项目房产等,为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履行本执行案全部义务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竹永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