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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