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李某。被告修某。原告李某诉被告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修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判员 施佑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琼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