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朝清与河南锐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汇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朝清,河南锐浩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汇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谢朝清,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怀松,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锐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新会。被告四川汇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史利国。被告任朝春,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了诉讼请求),由原告谢朝清承担。审判员 周廉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