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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生礼与陈志均、陈雪艳生命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礼,陈志均,陈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陈生礼。被执行人陈志均。被执行人陈雪艳。陈生礼与陈志均、陈雪艳生命权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陇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由二被告共同补偿原告请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生礼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均、陈雪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经过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执字第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王志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