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曹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曹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1970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申请执行人曹麦林,男,1955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陈国强申请执行曹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曹麦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麦林于2015年9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麦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麦林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桂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