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巩金龙与巩银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金龙,巩银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巩金龙。委托代理人张彩花,系原告之女。被告巩银富。委托代理人张星满,系被告之子。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金龙诉被告巩银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金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巩金龙负担。审判员 桑海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