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与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03号原告: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玄信(CHENHSUANHSINSAMUEL)。委托代理人:陈非易。被告: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在本院审理原告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人民币42817.6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告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于9月7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6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美商纵横国际货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告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17.60元或查封被告海宁舒友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