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潘邦明、陈玉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潘邦明,陈玉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强。委托代理人:冯荣尚。委托代理人:施海波。被告:潘邦明。被告:陈玉燕。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邦明、陈玉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