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与潘邦明、陈玉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潘邦明,陈玉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志强。委托代理人:冯荣尚。委托代理人:施海波。被告:潘邦明。被告:陈玉燕。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邦明、陈玉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