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庄河市物资回收公司浩林收购站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民政福利轧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物资回收公司浩林收购站,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民政福利轧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335号申请人:庄河市物资回收公司浩林收购站,住所地:庄河市。负责人:孙圣彬,该站站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民政福利轧钢厂。法定代表人:曹希恒,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庄河市物资回收公司浩林收购站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龙潭民政福利轧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3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