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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华,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杨兴华。委托代理人陆明甫,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华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兴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兴华负担。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