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董某在其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鸿城铂兰湾2幢2单元403室家中开设赌场,提供场所给赌博人员徐某、吴亚娟、陈某、章某、孙某、郭某、包某、吴某等人以“牛牛”、“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19日22时32分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兰溪市兰江街道鸿城铂兰湾2幢2单元403室被告人董某家中查获其开设赌场提供给他人赌博,并当场收缴赌资1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童某、章某、朱某、吴某、胡某、何某、包某、徐某、孙某、郭某、张某、孟某、凌某甲、凌某乙均的证言,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查获赌博案件涉嫌赌资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扣被告人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及涉案赌资126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宏庭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