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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青碧波与林仲炎、张咏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碧波,林仲炎,张咏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青碧波。被执行人:林仲炎。被执行人:张咏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仲炎、张咏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青碧波偿还借款1584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中,本院到多个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仲炎、张咏枝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已自动给付一万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仲炎、张咏枝应继续履行(2014)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 建 业审判员 胡 卫 军审判员 ���应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