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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孟某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9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孟某刚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5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5)470号指控事实2014年4月26日19时05分,被告人孟某刚驾驶鲁B×××××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莱西市某路由南向北行至7KM+300M处,与另一辆回车后,遇被害人赵某超由西向东跑着过某路相撞,致赵某超受伤,赵某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某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刚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孟某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臧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