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肖永发诉王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发,王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991号原告肖永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卞文杰,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原告肖永发与被告王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会同人民陪审员梁大庄、孙朝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永发之委托代理人卞文杰、被告王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永发诉称:2014年2月底原告到被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被告忽悠原告购买他的11选5的体育彩票,原告共计购买金额95000元。后原告得知,体彩中心从未发行11选5的体育彩票,属于非法彩票。原告报案,经派出所核实体育彩票是假的。2014年12月底,公安机关解除被告的拘留措施。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5000元彩票款。被告王立辩称:彩票是国家财政部审批发行的,是正规彩票,原告说的彩票11选5,我没见过,彩票款9万5不存在,他来我店买的只有大乐透、排列3、排列5,当时11选5还没有上市。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事实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王立在其经营的彩票店内向肖永发违法出售未经国家批准发行的“11选5彩票”,肖永发因此损失60000元。上述事实有讯问笔录、破案报告、彩票、录音、对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人损失的,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主张之数额被告在公安机关供述认可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之抗辩与其在公安机关之供述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肖永发人民币六万元整;二、驳回肖永发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肖永发负担875元(已交纳)。由王立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炜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孙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畅王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