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世崇、李长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崇,李长华,张书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崇,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乡老李祥村205号,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李长华,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书真,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系李长华其妻,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4)枣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长华、张书真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冬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