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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刘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刘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998号原告刘国华,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金,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刘国华与被告刘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前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华、被告刘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华诉称,我与被告为邻居,双方居住有一墙之隔。2015年7月12日4时50分许,我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爬上墙头骂我,我想进被告院内问问被告,刚进被告院就被被告打了5鞭子,致使我左腿和右臀部受伤,后我到北票市巴图营医院住院治疗。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每天100元,计算30天)、护理费(每天100元,计算30天)、伙食补助费(2人每天50元,计算30天)、交通费300元,共计10000元,另要求被告按照打我每鞭子赔偿2000元的标准赔偿我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金辩称,2015年7月12日4时50分许,我在我家院里,原告在他家院里开始骂我,我没有理原告,后来原告又骂我,我才骂原告,原告又到我家院里来骂我,还用手来打我,没有打到我,我用鞭子打了原告5下。我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打原告,此事双方都有责任,我同意承担50%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左右邻居,双方居住有一墙之隔。2015年7月12日4时50分许,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在各自院内互相对骂,后原告进入被告院内,被告用鞭子打了原告5下。后原告到北票市巴图营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伤为:左臀部外伤、左下肢外伤。支付住院医疗费2322元,2015年7月21日,原告到北票市中医院检查,支付股骨正侧位片(DR)的检查费用为120元。2015年8月7日,原告在北票市巴图营医院支付西药费330元。2015年8月19日,原告又在该医院支付中药、西药费共计280元。原告为农业户口,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由其丈夫王山护理。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明细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北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门诊医疗费收据、住院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致伤原告属实,故被告应对致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责任,原告在此次事件发生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即30%责任。2015年8月7日和2015年8月19日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属原告出院后支付,原告提供的门诊收据不能证明该费用与此次受伤有关,故原告要求支付出院后的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7月21日检查费用发生在住院期间,且属对受伤部位检查,原告要求支付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其为农业户口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对其误工费可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时间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超出住院时间计算误工费,超出部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护理时间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计算标准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损失,虽未提供乘车凭证等予以证明,但考虑原告交通支出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为宜。因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本院已予支持,故原告要求另行计算护理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打其每鞭子2000元另行赔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国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289.0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国华负担75元,被告刘金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思杰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不履行义务,原告应在本判决书指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明细1、医疗费:(2322元+120元)×70%=1709.4元。2、误工费: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91元÷365天×14天×70%=300.47元3、护理费: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5128元÷365天×14天×70%=943.16元4、伙食补助费:20元/天×14天×70%=196元5、交通费:200元×70%=140元合计:3289.03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