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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桂阳与吴海祥、黄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阳,吴海祥,黄伟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62号原告李桂阳,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文锋,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祥,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伟琴,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阳与被告吴海祥、黄伟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桂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海祥、黄伟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阳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