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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龙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焱,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