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龙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焱,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