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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永峰、高贵琴、王静茹、王熙彤与王晓丽、王保江、牛爱荣婚约财产、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王永峰,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高贵琴,女,194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静茹,女,200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王熙彤,女,200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丽,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保江,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牛爱荣,女,6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保江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青奇,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峰、高贵琴、王静茹、王熙彤诉被告王晓丽、王保江、牛爱荣婚约财产、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峰、高贵琴、王静茹、王熙彤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丽、王保江、牛爱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峰、高贵琴、王静茹、王熙彤撤回对被告王晓丽、王保江、牛爱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海东人民陪审员  闫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逯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