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与黄海能、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7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住所地:南宁市火炬路2号。代表人:康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振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肖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海能。被告: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与被告黄海能、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双方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190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负担,另1552.5元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审判长许晓彤人民陪审员韦容清人民陪审员潘邦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素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