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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非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非字第132-4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盛某。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了玉计生征字(2014)第5-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确定两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60000元,但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缴付社会抚养费16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台玉行审字第9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6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分文。经执行调查,两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查得被执行人王某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裁定予以划拨;查得被执行人赵某有登记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车辆查找无着;查得有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裁定予以查封;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登记的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的车辆未找着,目前无法处置;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筑物登记不明,目前不能处置;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执行款114100元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交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非字第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被执行人赵某、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倪孔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