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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赖溪水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游永平,曾惠玲,周佰贤,林雪峰,赖溪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游永平,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曾惠玲,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周佰贤,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林雪峰,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溪水,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游永平、曾惠玲、周佰贤、林雪峰、赖溪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溪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溪水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