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权辉与王明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权辉,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4233号原告白权辉。被告王明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权辉与被告王明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权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权辉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白权辉承担。审判员 马 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