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王某甲,经商。被告:王某乙,经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烨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瑞安务工时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怀孕期间,双方感情逐渐冷淡。被告经常玩游戏,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不务正业,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父亲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脸部受伤。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王某乙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被告休闲时偶有用手机玩游戏,但没有赌博,这是正常情况。双方感情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互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2015年8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告户口簿、被告户口簿、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经较长时间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又生育一女,应认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利用手机微信红包赌博,不务正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仅有原告的陈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烨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