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易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莲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易某。被告彭某。原告易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昤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魏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易某与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在外面很少回家,经原告多次劝说,仍然没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彭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够,但婚后感情还可以,原、被告真正分居是从被告动手术之后即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对家庭很有责任心,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某与被告彭某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因被告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双方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被告与原告家人相处亦不甚融洽。针对婚后未育的情形,被告彭某于2014年11月7日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阴道炎、盆腔炎性肿物、双侧输卵管远端积液需手术。后被告彭某在其娘家父母的支持下,于2015年5月4日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接受了手术。手术后,被告一直住在娘家,原、被告自此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易某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意见及原告提交结婚证、被告提供的病历、住院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易某与被告彭某虽虽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但婚后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有争吵,均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所致,并无原则性的家庭矛盾。被告彭某积极到医院治疗自身疾病,本意应是为了早日生育小孩,以进一步缓和和原告以及原告家人的关系。现原告易某诉请离婚,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原告又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易某诉与被告彭某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