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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珍香,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执行人熊珍香,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熊珍香、王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慈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二初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芳涌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