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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变压器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开义,朱刚,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5988812。法定代表人张士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公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4944802。法定代表人张开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变压器有限公司,驻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杨庄路延长段大黄山政府东200米,组织机构代码573757537。法定代表人朱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士云,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张开义,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朱刚,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被执行人张建,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申请执行人常盼与被执行人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巨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变压器有限公司、张士云、张开义、朱刚、张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济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盼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开义银行账户存款3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翟庆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