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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邵忠林与于东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忠林,于东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514号原告:邵忠林。被告:于东伟。原告邵忠林诉被告于东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羊毛衫加工款12610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至同年10月23日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羊毛衫300件及围巾886件,双方约定羊毛衫的加工费为14元/件,围巾的加工费为9.50元/件,加工费合计12610元(羊毛衫加工费300件×14元/件=4200元,围巾886件×9.50元/件=8416元,根据交易习惯去零头6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故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26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忠林���工费126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元,由被告于东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张 丹 婷人民陪审员 孙 菊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盛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