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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柯卫兵、赵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柯卫兵,赵蓉,唐华,武汉卫兵工贸有限公司,彭泉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时代广场A座10-2室。法定代表人:Slighton,ericmcle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星、谭旗,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卫兵,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赵蓉,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唐华,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武汉卫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熊皮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柯卫兵。被告:彭泉宏,男,汉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瀚曦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卫兵、赵蓉、唐华、武汉卫兵工贸有限公司、彭泉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静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俞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虞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