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常清申请执行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常清,陈波,马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郑常清被申请执行人陈波被申请执行人马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郑常清申请执行陈波、马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