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民初字第1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洋与王辉、韩孝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王辉,韩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68-2号原告李洋。被告王辉。被告韩孝峰。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2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李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韩孝峰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李洋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孝峰所有的鲁H×××××号大众牌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