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洋与王辉、韩孝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王辉,韩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268-2号原告李洋。被告王辉。被告韩孝峰。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微民初字第12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李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辉、韩孝峰的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李洋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孝峰所有的鲁H×××××号大众牌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安太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