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连平与北京张镇服装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平,北京张镇服装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0945号原告张连平,女,1964年4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张镇服装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丰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10249015-1。法定代表人崔凤武,厂长。委托代理人石海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平诉被告北京张镇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连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张连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张连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