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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人民陪审员  邵恩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