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人民陪审员 邵恩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