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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炳忠与马如高、许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炳忠,马如高,许爱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任炳忠。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如高。被告许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炳忠与被告马如高、许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炳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炳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炳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炳忠负担。审判员  王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