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郑炜诉被告高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炜,高泽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28号原告:郑炜,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华社记者公寓B座xxx室。委托代理人:夏文林,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泽伟,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金山路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炜诉被告高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炜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2元,减半收取73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