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二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亮,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濮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亮,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明,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4年12月5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本县看守所。辩护人安克让,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亮、张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亮、张明及张明的辩护人安克让、张红彬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徐文亮以办理出国打工为由收取殷振伟、刘璐璐每人42000元的费用,与大连一周姓男子共同帮助殷振伟、刘璐璐以旅游以名义从大连机场飞往韩国济州岛,二人到达济州岛后在周经理帮助下逃往韩国本土非法打工,至今未归。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文亮以办理出国打工为由收取殷某甲、殷某乙每人42000元的费用,2013年12月18日带领二人到上海,在被告人张明的帮助下,殷某甲、殷某乙以自由行的名义从上海浦东机场飞往韩国济州岛,张明安排人员在济州岛机场接机,并负责为殷某甲、殷某乙安排工作。事后徐文亮支付给张明50000元,作为张明办理出国手续的报酬。案发后张明家属已将部分费用退还给殷某甲、殷某乙二人。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徐文亮、张明,宣读了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殷某甲、殷某乙证言,出示了辨认笔录及模板照片、殷某甲、徐文亮、张明银行帐户信息、徐文亮、张明通话记录清单、殷某甲机票行程单、徐文亮名片、罚没收入银行收款单、殷某甲、殷某乙向徐文亮汇款凭证及收据、殷某甲、殷某乙谅解书、收条、濮阳县公安局说明、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文亮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擅自招收工人出国打工,又伙同被告人张明以旅游名义将二名务工人员送往韩国济州岛非法务工,请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亮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张明辩称殷某甲、殷某乙是合法出境的,自己只是替他们买了机票,安排接机和定了酒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韩国济州岛对我国单方免签证,我国公民只需要持各类有效护照即可前往,并可停留30日,本案中殷某乙、殷某甲的护照是之前他们个人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到公安机关办理的,且二人停留期限没有违反规定。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偷越国边境的非法行为存在;且被告人张明的行为也未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境的管理法规,代买机票等行为属正常的商业行为;此外,张明与徐文亮也没有共谋本案的合意,张明并不明知殷某甲、殷某乙出国的目的,因此张明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法庭提供从互联网下载打印的新闻材料三份。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文亮、张明隐瞒韩国济州岛为免签证的国际自由城市的事实,以帮助快速办理出国打工为名,收取本县海通乡商锁城村殷某甲、殷某乙每人42000元,次日徐文亮带领殷某甲、殷某乙到上海,在张明的帮助下,安排殷某甲、殷某乙以旅游名义从上海浦东机场飞往韩国济州岛,张明安排人员在济州岛机场接机并为二人安排住宿。所得款项徐文亮、张明分肥。另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张明家属代为退赔殷某甲、殷某乙各21000元;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张明家属代为退赔殷某甲、殷某乙各40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徐文亮退赔殷某甲、殷某乙各170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徐文亮供述,证明2013年12月初,自己到海通乡商锁城村给殷振伟、刘璐璐送平安保险的保单时,殷某甲的媳妇给自己要了一张名片,后来殷某甲就给自己打电话询问去韩国本土打工的事,自己告诉他去韩国本土不行,可以去济州岛。此外商锁城村还有一个叫殷某乙也给自己打电话说想去韩国本土打工,自己也拒绝了。后来自己有事去商锁城村,去了一趟殷某甲家,当时殷某甲不在家,殷某甲的妻子就把殷某乙叫来,他还是说想去韩国本土,自己说不行。又过3天左右,殷某甲打电话说他从北京回来了,让自己去一趟。又过了一天还是两天,自己和妻子开车去了海通乡商锁城村殷某甲家,他媳妇把殷某乙也叫到他家。在他家自己告诉他们可以去济州岛打工,然后自己就当着他俩的面给上海的张明联系,并把手机开成免提,让他们两个听着。当时他们问以什么名义出去,张明回答以旅游的名义,他们两个又问有多长的安全期,张明回答他们有20多天的安全期,后来他们问到济州岛能安排工作不,张明说到济州岛有人接,他有朋友在那边有厂子,要是真想在那干,他可以给想想办法,最后张明说出去的费用是一个人42000元。最后他们两个决定去济州岛,当天就把他们的护照和个人信息传真给张明了。2013年12月17日下午1点左右,自己和张明联系好之后,和殷某甲、殷某乙去渠村乡邮政储蓄所办理转帐,他们一共转给自己84000元,每人42000元。当天下午4点左右自己和他俩坐长途车,18日中午2点左右到了上海。找到张明后三人在川沙区一个宾馆住下,晚上自己和张明、殷某甲、殷某乙一起吃饭时,自己告诉殷某甲、殷某乙有不明白的事可以直接问张经理。吃过饭回到宾馆自己让他们记住张明的号码,有事给他联系。张明还让他们买个好箱子,打扮的像出国旅游的样子,安排好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殷某甲、殷某乙他们买了箱子,张明让他俩在宾馆填了出关手续表。下午到上海市浦东机场后,张明帮他们买好了往返飞机票,到了机场后自己给殷某甲他俩换了6000元的韩币,在机场的所有手续都是张明给他们办的。等他们两个登机后自己就和张明回去了。当晚8点左右,殷某甲打电话说出关的时候他被查住了,他从出关处跑了,东西都丢到了出关口,他现在在济州岛,自己把电话给了张明,张明说“你不要动,我让我的朋友去接你”,然后张明就打电话叫他朋友将殷某甲他们接到了张明给他们定好的宾馆,殷某乙到济州岛后是自己去的宾馆。他们两个到一起后给自己打电话,自己说把钱付给张明,他们都同意了。20日8点左右,自己在上海市川沙区一个邮政银行转给张明6万元,又在宾馆给了他2万元现金,自己得了4000元的介绍费。12月22日殷某甲打电话说他们被韩国法务部的送回来了。后来张明告诉自己说他们两个胡乱打电话找工作,被韩国法务部的查住送回来了。自己和张明是通过办理出国手续的QQ群认识的。介绍殷某甲、殷某乙他俩去济州岛打工,自己没给他们说明去济州岛是落地签,旅游不用找中介,自己这样做是为了收他们的费用,得他们两个钱。2、被告人张明供述,证明自己和徐文亮大概是2013年11月份通过QQ认识的。2013年年底,徐文亮让自己帮两个人出关到韩国,出关之后给自己5万元左右的好处费,其中机票和酒店等一切费用由自己支付,自己答应后就买了两张前往韩国济州岛旅游的机票,并定好当地的酒店,机票和酒店的费用总共1万多元人民币,是自己垫付的。大概过了两天,徐文亮带着这两个要去济州岛的人来上海找自己,晚上一起吃饭的时候自己把机票和酒店的订单给了他们。第二天那两个人走后,徐文亮给自己5万元作为送这两个人出去的费用,后来他就回濮阳了。徐文亮没告诉自己这两个人去济州岛干什么,不管他们干什么都可以在济州岛呆一个月。去济州岛不用办理签证,只要有护照就能去。自己和徐文亮送走的那两个人被韩国法务部遣返的事是后来徐文亮告诉自己的,自己听说这两个人是到济州岛出关时逃跑被济州岛当地法务人员抓获的,具体情况不太清楚。3、被害人殷某甲陈述,证明2013年12月8日前后,自己在北京打工时接到妻子电话,说村里有人宣传去韩国济州岛打工,手续很快,10天左右就能走,每天能挣460元人民币。因为自己2010年曾通过劳务公司前往韩国渔工,也能挣钱,但从报名到前往韩国耗费时间很长,现在听说这个人办手续这么快,就给那人打电话,他说他叫徐文亮,家是濮阳县渠村乡后园村的,自己问他有没有出国劳务公司,他说濮阳市“濮海劳务公司”有他的股份,以前他还在濮阳市“远洋劳务公司”干过。自己问他去韩国打工怎么办手续,他说只要有护照,10天之内可以安排自己以旅游的名义前往韩国,并负责给自己安排工作。自己问以旅游的名义到韩国打工韩国不抓吗,他说只要不和别人打架不惹事就没人管,并说他可以安排自己去建筑工地打工。自己听他说的这么好,就从北京回家了。到家后又给他打电话问他到底能不能这么快去韩国打工,他还是说能,并向自己保证不会出事,说这次是以旅游的名义前往韩国济州岛打工,自己以前在韩国打工的经历不受影响。当天他开车到自己家,又说了那些让放心的话,并说“你只要交42000元的费用,就什么都不用管了,我负责给你们买机票、安排宾馆,在宾馆我安排人接你们,有人问你的话你就说你是去韩国济州岛旅游就行了”,自己问他签证怎么办,他说不用自己管,他都给办好。当时徐文亮还问自己同村的人还有没有想去韩国打工的,自己说想去的人很多,但大多没有护照,他说都谁有护照,可以让他们先走。于是自己就叫同村的殷某乙到自己家,徐文亮又把给自己说的话给殷某乙说了一遍,殷某乙当时也表示他也想去,徐文亮说10天之内办好。大概是2013年12月15日下午,自己和殷某乙把护照给了徐文亮,当晚殷某乙说徐文亮打电话给他说这个星期五就可以。第二天上午殷某乙又说徐文亮说提前了,星期三就可以走,并说让自己和殷某乙去韩国的时候穿的干净点,这样的话更像旅游的,不容易被人看出来,少带行李。当天自己和殷某乙在濮阳县渠村乡邮政储蓄所用自己邮政银行卡将84000元转账给徐文亮,自己和殷某乙每人42000元。2013年12月17日16点左右,徐文亮带自己和殷某乙坐长途长去了上海,到上海之后有一个40多岁的男的和徐文亮说话,后来那个人给自己和殷某乙说拿着护照到机场刷一下就出机票了,还说“你们放心好了,刷出机票直接坐飞机走就行了,到济州岛先打出租车找宾馆,不用住宿,在宾馆等,有人接”,并给了自己一个地址。徐文亮也说“给你们买的是双程往返机票,在韩国到宾馆后给我打电话,我立马安排人接”,自己问他为啥要买双程往返机票,他说就是为了让别人相信是去旅游的。2013年12月19日16时05分自己和殷某乙在上海浦东机场乘坐东航MU2543次航班前往韩国济州岛,到济州岛后按地址找到宾馆后给徐文亮打了电话,徐文亮让那等,没多长时间就有一个20多岁说普通话的男的来了,见面后带着自己和殷某乙去了一家宾馆,安排住下后他说“你们先在这住着,我给你们安排工作,不过这几天天气不好不好找工作,你们在这等着就行了,哪都别去”。自己和殷某乙在那住了两晚上,2013年12月22日下午韩国法务部查房,看了护照后问自己和殷某乙来干什么,自己二人说来旅游,他们说自己和殷某乙超过期限,已经是非法滞留了,并限定第二天就得回国,于是自己和殷某乙于2013年12月23日坐飞机回国了。在上海和自己说话那个男的有40岁左右,徐文亮喊他“张经理”,从他俩的谈话听着他在上海工作,是东北人。自己的护照是普通个人护照,护照号G40826373,有效期2010年10月至2020年9月。自己前往济州岛没有办理签证,事后才知道去韩国济州岛不用签证。4、被害人殷某乙陈述,证明内容同殷某甲陈述(略)。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自己是殷某甲的妻子。2013年12月初一天下午2时左右,自己领着孩子在村子里玩时,看到殷海昌家的院子里有一个中年男子被同村的人围着,他在中间具体讲的啥自己没仔细听,大概意思就是他可以办理快速出国手续。自己就给他要了一张名片,看了名片之后才知道他叫徐文亮。过了两天自己给殷某甲打电话告诉他有人能办理快速出国,大概过了3天殷某甲就回来了,接着就发生了殷某甲被徐文亮骗走42000元钱的事。当时去村里做宣传说快速办理出国手续的时候自己只看到徐文亮自己,当时他开了一辆银白色的捷达轿车。另有辨认笔录及模板照片、殷某甲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明细、徐文亮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明细、张明邮政储蓄银行帐户明细、徐文亮与张明通话记录、徐文亮向殷某乙、殷某甲出据的收据及转账凭单、殷某甲机票行程单、徐文亮名片、殷某乙、殷某甲谅解书及收款条、退赃收据、濮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均印证了上述事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事实,经查,仅有被告人徐文亮供述,且所提供徐文亮帐户明细与其供述不符,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所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亮、张明明知韩国济州岛是免签证地区,却故意对殷某甲、殷某乙二人隐瞒此真相,假借“快速办理出国手续”为名,骗取殷某甲、殷某乙二人高额出国费用,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已构成诈骗罪;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查,韩国济州岛对我国单方免签证,我国公民只需要持各类有效护照即可前往,并可停留30日,殷某甲、殷某乙持以合法手段办理的护照前往免签地;即使其二人到韩国济州岛的目的是为了“打黑工”,违反的也是韩国法律,二人不存在偷越国(边)境的非法行为,故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明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明辩称殷某甲、殷某乙是合法出境的,自己只是替他们买机票、安排接机和定酒店,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同案人徐文亮供述、被害人殷某甲、殷某乙陈述及收取5万元高额费用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文亮、张明犯罪后能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文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迎春审判员 马东丽审判员 王东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