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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61号原告牛某,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女,汉族,1991年9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长期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