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XX兰与王龚、张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王龚,张保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85号原告XX兰,女,汉族,1939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西华县娲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龚,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张保金,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诉被告王龚、张保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所涉嫌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致使本案现无法审理,故中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邓春玲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黄运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