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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曹佩芳诉于胜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佩芳,于胜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曹佩芳,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于胜昌,男,农民,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佩芳诉被告于胜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佩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曹佩芳承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付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