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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矫淑辉与王顺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淑辉,王顺,王国义,李英珍,张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63号原告矫淑辉,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王顺,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王国义(系王顺父亲),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李英珍(系王顺母亲),女,1957年3月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张祥君,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淑辉诉被告王顺、王国义、李英珍、张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淑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国义、李英珍在铁力市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座落在铁力市XX镇XX街X委XX楼X单元X层西户72.38平方米邓桂杰的楼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矫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国义、李英珍在铁力市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对原告提供案外人邓桂杰所有的位于铁力市XX镇XX街X委XX楼X单元X层西户72.38平方米楼房产权证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道彬代理审判员  常安平代理审判员  张正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耿欣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