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志君与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胡长水、宣城市振大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志君,程树林,章爱红,胡长水,宣城市振大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40-2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君,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昭亭7-6号。被执行人程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银桥湾9幢104室。被执行人章爱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银桥湾9幢104室。被执行人胡长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绿锦小康村10幢203室。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大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三长村程村组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志君借款48.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有宣城市区银桥湾9幢104室住房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银桥湾9幢104室的房产;二、限令被执行人程树林、章爱红自财产被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给付借款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