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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党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党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党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